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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两件“葫芦娃HULUWA”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认定两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均损害了《葫芦兄弟》作品中“葫芦娃”的角色名称权益,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以下简称修改前商标法)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条速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争议商标
两案争议商标系第16504578号“葫芦娃HULUWA”商标,与第11726392号“葫芦娃HULUWA”商标,分别于2015年3月17日、2012年11月9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钟表指针(钟表制造);手表”等商品、“电话机;可视电话”等商品上,商标权人均为深圳葫芦娃科技有限公司。
经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对两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两案被诉裁定,认定两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均予以无效宣告,深圳葫芦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两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美术电影制片厂对于《葫芦兄弟》作品享有著作权、对“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
动画片《葫芦兄弟》首次发表于1986年,现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葫芦兄弟》自发表后,以及后续电影版发行以来,通过电视台、影院、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了广泛、持续地播放,荣获了诸多荣誉奖项,并且至今仍保持着较高的播放量,一直具有广泛的收看观众,该动画片及其中“葫芦娃”的角色形象知名度较高。在动画片《葫芦兄弟》中,主人公葫芦兄弟被其他角色称为“葫芦娃”,这一称呼也在影片主题曲的开头出现并被反复提及,随着动画片的热播,主题曲的广泛传唱,“葫芦娃”的称谓被大众所熟知。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该角色名称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如果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这类标有“葫芦娃”字样的商品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是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动画片周边产品。
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了“葫芦娃”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葫芦娃”角色名称利害关系人基于该角色名称所应当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损害了《葫芦兄弟》作品中“葫芦娃”的角色名称权益,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标题:《葫芦兄弟》知识产权保护:解析葫芦娃HULUWA商标损害问题
链接:https://www.ltthb.com/news/xydt/130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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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真是没想到竟然还有这种人!明摆着是模仿《葫芦兄弟》,还用“葫芦娃”这个名字,简直是要开历史玩笑!商标注册应该更严格一点,保护好大家的经典作品,才不会让人滥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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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很有道理,知识产权确实非常重要!我们从小看到大的那些经典IP都是辛苦付出换来的。这种不正当借鉴不仅触犯法律法规,也会损害文化传承和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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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的,《葫芦兄弟》也是我童年的回忆啊,现在看来品牌授权管理还是很重要,毕竟经典作品很容易被模仿!希望相关平台能重视这个问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防止这种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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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文章写的有些片面,这种相似性很难界定标准化,很多品牌都是借鉴经典元素进行创作,不能一律视为侵权?毕竟创新也是需要灵感和参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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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这个观点!知产保护太重要了!《葫芦兄弟》是很多人的童年回忆,《葫芦娃》商标注册的行为简直就是明目张胆的剽窃行为!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厉打击这种行为,维护我们文化传承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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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析的角度很独特,确实让人思考。同时我也好奇,“葫芦娃”这个名字在其他领域是否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商标注册是否应该更加注重文化的意义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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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保护《葫芦兄弟》这些经典作品的知识产权!很多时候是那些小公司为了赚快钱,根本不顾著作权人的权益!这种事情频繁发生的话,对整个文化产业都是很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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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也看过类似的“模仿”案例,感觉确实很让人无语。保护知产权才能让原创者更安心投入创作,也能让文化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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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让我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原来这些看似无关紧要的事情背后,其实都牵扯着许多复杂的法律条理和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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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放在更大范围的讨论中去思考。例如,如何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如何平衡创新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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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让我对商标注册有了更深的了解。原来不仅仅是字眼那么简单,还涉及到很多品牌塑造、合法权益和社会价值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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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看《葫芦兄弟》真开心啊,没想到长大后竟然有这么多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希望大家都能更好地理解和尊重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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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很有深度,让我对“葫芦娃”这个商标。。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支持著作权保护! 只有尊重原创,文化才会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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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这种完全禁止借鉴的态度。创新往往是站在过去的肩膀上发展进步的。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界限,让借鉴和侵权之间的分野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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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让我觉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力度,打击一些恶意盗用文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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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葫芦娃”商标。。中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每个环节都要关注细节和潜在风险,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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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 “葫芦娃”这个名字太容易被人误解了。不应该把知识产权问题仅仅聚焦在“葫芦兄弟”本身,更应该反思对作品名称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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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出台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能够有效地解决类似 “葫芦娃”商标纠纷,让原创者得到正当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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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另一个角度看待这件事: 这种“模仿文化”现象反映了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的魅力和影响力。或许我们可以借此机会思考如何更好地传播和保护。。优秀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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